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5號
聲 請 人 張0茵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張0翔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張0翔(民國00年0月00日生,最後設籍:住○○市○○區○○街000巷00號)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12時死亡。
二、程序費用由張智翔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張0(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下稱失蹤人)於95年3月28日失踨後即未歸返,現不知去向,且生死不明已逾7年,聲請人為失蹤人之姊,前聲請本院准以112年度亡字第27號公示催告在案。
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爰依法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陳述明確,並提出戶籍謄本為證,另有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無在監、在押紀錄)、入出國證明書、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資料、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均查無入出境資料)、臺中市○○區○○○○○000○0○00○○○區○○○0000000000號函(無申領社會福利紀錄)、健保保險對象投保資料查詢(由鄉鎮市區公辦理投保之地區人口)、健保個人就醫紀錄查詢(自95年1月1日起至112年5月22日止均查無就醫紀錄)、勞保保險對象投保資料查詢(已於93年5月31日退保)、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112年5月3日中市生崇字第1120003473號函(無使用殯葬設施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112年5月1日中市警東分防字第1120011004號函(含員警職務報告書)等件在卷可按。
本院綜合上開事證,堪認聲請人主張為真實。
四、本件失蹤人於95年3月28日失蹤,迄未尋獲,算至102年3月28日屆滿7年,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在經公示催告程序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失蹤人陳報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情形下,自有理由,應予准許。
依民法第9條第2項規定,並應以失蹤屆滿7年之日終止之時即000年0月00日下午12時,作為確定其死亡之時,爰宣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