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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失 蹤 人 蘇少榮 失蹤前住臺中市豐原區豐原大道3段286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蘇少榮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蘇少榮(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弄00號)於民國101年5月2日晚上12時死亡。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蘇少榮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蘇少榮(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弄00號)前於失蹤時年齡已達85歲,經臺中市戶政人員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原派出所通報其為失蹤人口,經警方於98年5月2日受理登記,迄今已逾3年。
聲請人前經本院准以112年度亡字第33號民事裁定為公示催告,並將該裁定公告在案,現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爰依法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宣告;
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中○○○○○○○○○函、戶籍資料、身分證請領、校正紀錄、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市榮民服務處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覆函所附失蹤人口系統身分證集中查詢資料表、內政部移民署函、全民健保資料回覆狀況查詢報告、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臺中市豐原區公所函及銀行回應開戶狀態明細資料為證,並有本院112年度亡字第33號民事裁定、本院公示催告之公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入出境紀錄、戶籍資料在卷可佐,堪信為真。
㈡而失蹤人於失蹤時算至101年5月2日屆滿3年,且經公示催告程序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失蹤人陳報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之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應以失蹤屆滿3年之日即101年5月2日晚上12時,作為確定其死亡之時,爰宣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聲請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銀秋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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