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6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失 蹤 人 馮定文 失蹤前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失蹤人馮定文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馮定文【男、民國0年00月0日生(舊戶籍簿冊登記為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呂偵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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