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全,32,2024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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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張文章


按假扣押之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未據繳納聲請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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