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全,57,2024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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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57號
聲 請 人 蔣敏洲
按假扣押之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與邱坤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3年度訴字第1108號),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未據繳納聲請費。
依前揭規定,聲請人應補繳聲請費用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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