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全,82,2024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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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82號
聲  請  人  寬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聖凱 
代  理  人  何金陞律師
相  對  人  何耀仁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聲請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金錢以外之請求,因其標的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得聲請假處分,民事訴訟法第532條定有明文。

又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24第1項、第2項規定,可知假處分之聲請,如訴訟已繫屬者,由繫屬本案之法院管轄。

且依同法第526條、第284條,對於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而對於本案已繫屬者,倘該本案因不合法(如未繳納裁判費)而被駁回者,因該假處分聲請本案業經駁回,則該假處分聲請之請求已經消滅,自應認當事人已無法釋明假處分之請求且已無假處分之必要,而應駁回該假處分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假處分,同時提起本案訴訟,本院分113年度重訴字第365號案件審理,然因聲請人未繳納本案訴訟之裁判費,本院裁定命聲請人補正,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本院於113年7月3日以113年度重訴字第365號民事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起訴,此有該本案訴訟民事卷可憑。

故就本件假處分之聲請,應認聲請人對於假處分請求已無法釋明,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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