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全,87,202407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87號
聲 請 人 張家豪
相 對 人 劉以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帳冊等事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843號),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000年0月間開始合夥經營NX樂園-逢甲店,約定雙方各出資50%即新臺幣(下同)115萬元,雙方均有權即時查詢公司帳務,約定扣除營運支出後,於每月10日按股份比例持分分配盈餘,並於同年6月16日簽訂合作契約書(下稱系爭合夥契約)。

詎NX樂園-逢甲店於112年4月開始經營後,因營運獲利豐厚,相對人竟利用聲請人住在屏東縣,較少在店內管理事務,大都是相對人在店內管理財務之機會,於收取NX樂園-逢甲店每日營收後,拒絕提出財務資料給聲請人,亦未依約按月給付盈餘予聲請人。

嗣相對人委託律師發函予聲請人,以聲請人已出售股份予伊為由,將NX樂園-逢甲店占為己有,聲請人已於113年3月4日提出民事訴訟,請求相對人應交付NX樂園-逢甲店之財務資料予聲請人,並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遲延利息。

未料相對人竟開始進行脫產而無預警突然結束營業,NX樂園-逢甲店結束營業後,相對人勢必搬空店內全部商品,倘未及時假扣押,任由相對人搬空NX樂園-逢甲店店內商品,聲請人縱日後取得勝訴判決確定,亦難以求償,致聲請人無法順利透過強制執行程序實現債權,為保全強制執行,有聲請人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必要。

聲請人願供擔保,請求准予對相對人之財產於165萬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等語。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第52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應先就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盡釋明之責,必待釋明有所不足,始得以供擔保補釋明之欠缺准予假扣押之聲請,如債權人未為任何釋明,縱其陳明願供擔保,仍不得認該擔保已補釋明之欠缺,而准其假扣押之聲請。

所謂釋明,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一切證據。

而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依同法第523條第1項規定,係指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例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往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情形。

至債務人經債權人催告後拒絕給付,僅屬債務不履行之狀態,如非就債務人之職業、資產、信用等狀況綜合判斷,其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亦不能遽謂其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認債權人對於假扣押之原因已為釋明(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25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依系爭合夥契約約定請求相對人給付經營NX樂園-逢甲店之盈餘165萬元等情,業據提出系爭合夥契約、律師函、NX樂園-逢甲店每日結帳明細表、郵局存證信函為證,且聲請人已對相對人提起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843號請求交付帳冊等訴訟,堪認聲請人就本件假扣押之請求已為相當之釋明。關於假扣押之原因部分,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其提起民事訴訟後開始進行脫產,而無預警結束營業等情,固提出NX樂園-逢甲店及NX樂園-總部之臉書貼文為證,惟上開臉書貼文僅顯示NX樂園-逢甲店係經NX樂園-總部通知而結束營業之情,而NX樂園-逢甲店是否結束營業與相對人之資力並無必然之關聯,無從以此即認相對人有何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往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情事,且聲請人就其主張相對人脫產乙節,並未提出證據釋明,此外亦未提出其他證據釋明相對人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聲請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自難認聲請人對於假扣押之原因已為釋明。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就假扣押之請求事實雖已為釋明,然就相對人有何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假扣押原因,則難認已盡釋明之責。

聲請人就假扣押原因之釋明既屬欠缺,揆諸前揭說明,自無從以供擔保補釋明之不足,是聲請人為本件假扣押之聲請,於法不合,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