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全聲,1,2024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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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李金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月英間請求撤銷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下列聲請或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九、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
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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