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微字第2號
再審原告 張明吉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林楷倫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3年3月22日112年度小上字第37號第二審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財產權而提起之再審之訴,應按所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本訴金額新臺幣(下同)7萬5000元,反訴金額為4萬元,分別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合計3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項、第505條、第249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潘怡學
法 官 陳冠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