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再易,12,2024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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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易字第12號
再審原告 郭金澤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衛道新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間提起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同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
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於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340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5,8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99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鍾宇嫣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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