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易字第3號
再 審原告 呂寳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再審原告呂寶珠為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廖聖民
法 官 趙薏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俐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