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再簡抗,1,2024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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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簡抗字第1號
抗 告 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間再審之訴事件,對於民國112年8月25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再簡字第4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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