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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全字第4號
聲 請 人 洪慶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巨大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除別有規定外,關於假處分之規定,於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準用之。
又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538條之4、第77條之19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應徵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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