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勞執,15,2024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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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15號
原 告 李坤城
相 對 人 豐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天瀚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111年8月17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1759H641、1758H640)調解成立內容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如附表「合計欄」所示金額共計新臺幣1,273,046元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積欠工資等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1年7月17日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在案(如附表「合計欄」所示金額),相對人並未依照調解方案第1項至第4項所載給付義務依約履行共計新臺幣(下同)1,273,046元款項未給付,依據調解方案第5項規定,視為全部到期,為此,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進行調解,於111年8月17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積欠工資、特休工資及資遣費等(如附表「合計欄」所示金額),嗣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依前開調解紀錄第5項約定,如有任1期或任1項到期未給付,其餘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故相對人尚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1759H641、1758H640)等為證,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金錢給付義務共計1,273,046元。

茲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該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附表:(金額均為新臺幣)
聲請人 6月工資 7月工資 資遣費 特休工資及加班費 舊制退休金 合計欄 林弘原 20,879元 41,759元 261,978元 75,170元 19,350元 1,273,046元 勞資雙方同意以後附請求明細表所載金額給付,由資方豐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豐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大墩分公司連帶給付,給付方式如下: ⒈111年4月工資,資方同意於111年9月20日前給付完畢;
111年5月及6月工資,資方同意於111年8月31日前給付完畢;
111年7月工資,資方同意於111年9月30日前給付完畢。
⒉特休工資及加班費:資方同意字111年9月至同年12月分為4期於每月末日前按月幾(每期金額即就金額除以4計算之,元以下無條件進位)。
⒊資遣費,資方同意第1期於111年11月30日前給付5,000元,第2期於111年12月31日前給付5,000元,第3期起之其餘金額,資方自112年1月起至同年11月止,分為11期其餘金額未逾5,000元者,資方於112年1月31日前給付完畢。
⒋舊制退休金,資方自112年1月起至同年12月止,分為12期(每期金額即就該金額除以12計算之,元以下無條件進位)於每月末前按月給付。
⒌資方應給付之金額如有任一項或一期未按時給付,所有各項之給付均視為全部到期,以上各項均由資方匯款制勞方原薪資帳戶,資方…。
⒍資方同意於111年9月30日前將勞方之勞退自提提繳至勞方退休金個人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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