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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2號
聲 請 人 王淑芬
相 對 人 汶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螢治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112年11月21日社團法人臺中市(縣)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3099B535)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24,257元之調解成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定有清償期者,債權人不得於期前請求清償,民法第316條前段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工資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經社團法人臺中市(縣)勞資關係協會調解成立,因相對人未依調解條件履行,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社團法人臺中市(縣)勞資關係協會進行調解,於112年11月21日調解成立,其調解成立內容為:「…⒉資方同意①112年12月29日給付勞方3人112年9月份薪資:…王淑芬24,257元…。
⒊資方於上述期日將金額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業據聲請人提出112年11月21日社團法人臺中市(縣)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3099B535)為證,而相對人未依約給付,亦有聲請人提出之存摺內頁影本可佐。
至調解成立內容:「…⒉資方同意…②113年1月31日給付勞方3人10月份薪資:…王淑芬25,311元…;
③113年2月20日給付勞方3人112年11月份薪資:…王淑芬4,525元…」,因上開所載清償期113年1月31日、113年2月20日均尚未屆至,兩造亦無其他約定,依前揭規定,聲請人尚不得就此部分於期前請求清償,自無從對相對人逕為強制執行。
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如主文所示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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