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勞執,4,2024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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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4號
聲 請 人 林淑緞
相 對 人 汶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螢治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112年11月21日社團法人臺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3099B535號)調解結果所載,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25,191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指派之調解人社團法人臺中市勞雇關係協會,於民國(下同)112年11月21日調解成立,兩造就調解結果第二項記載:「⒉資方(即指相對人)同意給付①112年12月29日給付勞方3人119年9月份薪資:林淑緞25,191元、…;

②113年1月31日給付勞方3人10月份薪資:林淑緞27,077元、;

③113年2月20日給付勞方3人11月份薪資:林淑緞4,525元、…。」

之內容達成合意,詎相對人並未履行前開調解結果第2項所示給付內容,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就該調解結果第2項所示給付金額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

二、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其提出112年11月21日社團法人臺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3099B535號)在卷為證,堪信為真。

其中關於調解結果第二項記載:「資方同意給付①112年12月29日給付勞方3人112年9月份薪資:林淑緞25,191元、…;

②113年1月31日給付勞方3人10月份薪資:林淑緞27,077元、;

③113年2月20日給付勞方3人11月份薪資:林淑緞4,525元、…。」

,相對人迄今仍未依前揭調解結果為履行,則聲請人就25,191元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至調解結果:相對人應於113年1月31日給付27,077元及113年2月20日給付4,525元部分,因其給付期限尚未到期,依民法第316條前段規定,聲請人此二部分聲請,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3款,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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