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勞執,59,2024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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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59號
聲 請 人 張瑋婷
被 告 陳啓揚即傑瑞克運動休閒事業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積欠工資之勞資爭議,於民國(下同)112年12月20日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迄未履行調解方案所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47,816元義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3431H1120)、帳戶封面影本各1份附卷可稽,惟聲請人已執上開同日調解紀錄,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並經本院於113年2月20日以113年度勞執字第47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有前揭裁定附卷可稽,則聲請人本件顯係重複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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