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勞執,68,2024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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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68號
聲 請 人 黃致瑋
林羽峖
陳彥霖
魏鴻宇

簡子豐
張德宇
張宇智
吳建毅

呂學旭
張嘉紘
張鑫森
相 對 人 耀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昱銓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113年3月28日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成立內容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如附表「合計」欄位所示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積欠工資等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3年3月28日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成立在案(如附表所示金額),相對人並未依照調解方案所載給付義務依約履行,為此,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於113年3月28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積欠工資等(如附表『合計』欄位所示),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紀錄為證,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金錢給付義務。

茲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該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附表:
編號 聲請人 給付項目、金額 給付項目、金額 給付項目、金額 合計 1 黃致偉 112年12月1日至113年1月31日加班費:54,000元 113年2月薪資:77,603元 生活津貼: 20,000元 151,603元 2 林雨峖 113年2月份薪資:55,090元 55,090元 3 陳彥霖 113年2月份薪資:68,513元 68,513元 4 魏鴻宇 112年11月1日至113年1月31日加班費:102,000元 113年2月份薪資:91,699元 193,699元 5 簡子豐 113年2月份薪資:95,684元 95,684元 6 張德宇 113年2月份薪資:74,945元 AATT加班費:48,000元 122,945元 7 張宇智 112年11月1日至113年1月31日加班費:44,000元 113年2月份薪資:84,035元 128,035元 8 吳建毅 112年11月1日至113年2月29日加班費:73,000元 113年2月份薪資:63,800元 136,800元 9 呂學旭 113年2月份薪資:72,934元 AATT加班費:95,000元 167,934元 10 張嘉紘 112年1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加班費:49,000元 113年2月份薪資:83,994元 132,994元 11 張鑫森 113年2月份薪資:59,942元 59,9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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