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勞執,78,2024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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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78號
聲 請 人 廖華強
劉坤弦
陳佑維
王裕仁
吳瑜珊
劉選勇
黎宏郁
黃程宇
張世榮
廖子賢
王建程
周志揚
陳珮芊
曹昌閎
張凱傑

李宗儒
楊喬智

鄭凱育
劉彥廷
陳志銘

張為義

劉哲豪
呂宗祐
周千翔
謝佳臣
謝志榮
粘承儒

李振吉

陳毅鴻
相 對 人 耀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昱銓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113年4月11日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成立內容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如附表「合計」欄位所示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積欠工資等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3年4月11日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成立在案(如附表所示金額),相對人並未依照調解方案所載給付義務依約履行,為此,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於113年4月11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積欠工資等(如附表『合計』欄位所示),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紀錄為證,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金錢給付義務。

茲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該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附表:
編號 聲請人 給付項目、金額 給付項目、金額 合計 1 廖華強 工資:87,048元 加班費:107,000元 194,048元 2 劉坤弦 工資:63,880元 加班費:125,000元 188,880元 3 陳祐維 工資:66,267元 加班費:49,000元 115,267元 4 王裕仁 工資:58,486元 加班費:66,000元 124,486元 5 吳瑜珊 工資:68,282元 加班費:40,000元 108,282元 6 劉選勇 工資:89,517元 89,517元 7 黎宏郁 工資:45,000元 45,000元 8 黃程宇 工資:81,695元 加班費:47,500元 129,195元 9 張世榮 工資:60,103元 60,103元 10 廖子賢 工資:61,535元 61,535元 11 王建程 工資:48,213元 加班費:39,000元 87,213元 12 周志揚 工資:63,129元 加班費:45,000元 106,239元 13 陳珮芊 工資:66,852元 加班費:45,000元 111,852元 14 曹昌閎 工資:44,391元 加班費:25,000元 69,391元 15 張凱傑 工資:54,245元 54,245元 16 李宗儒 工資:83,462元 17 楊喬智 工資:94,164元 加班費:149,000元 87,213元 18 鄭凱育 工資:38,147元 19 劉彥廷 工資:71,413元 20 陳志銘 工資:75,202元 旅遊津貼:6,000元 81,202元 21 張為義 工資:65,146元 65,146元 22 劉哲豪 工資:59,974元 59,974元 23 呂宗祐 工資:50,718元 50,718元 24 周千翔 工資:60,633元 60,633元 25 謝佳臣 工資:38,956元 AATT加班費:6,000元 44,956元 26 謝志榮 工資:74,379元 加班費:78,000元 152,379元 27 黏承儒 工資:66,642元 加班費:40,000元 106,642元 28 李振吉 工資:77,447元 加班費:30,000元 107,447元 29 陳毅鴻 工資:58,634元 58,6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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