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專調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巫琨瑞
指定送達址:臺中市○○區○○○街 000號
相 對 人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法定代理人 鍾樹明
相 對 人 國防部
法定代理人 邱國正
相 對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馮世寬
相 對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列英
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113年度勞專調字第18號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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