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勞小,11,202404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張凱傑

被 告 劉定為即玖肆地瓜球

上當事人間113年度勞小字第11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4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奐忱
法院書記官 吳淑願
通 譯 黃絮珧
到埸關係人如下: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萬5,000元。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5萬5,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書記官 吳淑願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裁判正本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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