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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15號
原 告 力錩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延章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
被 告 劉兆琪
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3年度勞訴字第27號給付工資等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溢領之資遣費,乃以本院113年度勞訴字第27號給付工資等事件(下稱前案)認定之被告平均工資為計算之依據,則前案判決之認定將影響本案判決之結果,準此,為免裁判之歧異,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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