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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小字第29號
原 告 洪辰霖
訴訟代理人 黃淑真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蔡丹紅即小艾人家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4,226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5,631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9,85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應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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