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勞小,59,2024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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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59號
原 告 李姵嫺
被 告 東研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苙荃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5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5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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