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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11號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訴訟代理人 賴科文
孫聖淇
被 告 華輿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姿蓉
訴訟代理人 王俊文律師
複代理人 李侑潔律師
余亭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5月21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原告分別於113年1月10日及同年2月20日提出民事陳報狀、民事準備書狀重行計算對債務人賴郭美雲對被告華輿貿易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卻未同時更正訴之聲明,其是否有變更聲明之意,尚待釐清,且為兼顧賦予被告陳述意見之機會,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並指定113年5月21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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