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勞簡,18,202403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18號
原 告 趙榮貴
被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潭子頭家厝郵局

法定代理人 吳江曜
訴訟代理人 徐惠敏
被 告 林吉堂即林保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存款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原告具狀撤回起訴,故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