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洪榆群
訴訟代理人 洪珮幀
被 告 陳義興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勞簡字第47號請求勞資爭議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第9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董惠平
法院書記官 廖于萱
到場關係人如下:
詳報到單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112年11月13日民事聲請調解狀、113年3月12日民事補正狀及113年7月12日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參仟玖佰伍拾參元。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柒萬參仟玖佰伍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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