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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專調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千禧傳媒映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沛珊
相 對 人 徐立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支付命令時,僅繳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5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交未足額之裁判費2,700元,該項裁定業於113年6月5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於000年0月00日生效),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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