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勞簡聲,1,2024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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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江振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翌臣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勞簡字第111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勞簡字第111號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之被告,聲請交付上開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亦設有明文。

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說明參照)。

準此,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且於聲請時,應具體敘明法院筆錄有何疏漏等等,必須藉由法庭錄音光碟之交付,始足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三、查聲請人為前揭事件之被告,固堪認係有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人,惟聲請人於其所提聲請給付錄音光碟狀中,並未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用途,亦未敘明有何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自難認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有何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正當理由。

聲請人既具體未敘明其有何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正當理由,則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為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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