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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陳水雷
訴訟代理人 謝文明律師
複代理人 陳韋璇律師
相 對 人 崧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茂貴
陳柏儒
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著有明文。
如常務董事或董事未互推一人代理,則依公司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意旨,應由全體常務董事或全體董事代表公司(最高法院96年度台聲字第443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查相對人崧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陳蒼柏於民國111年9月29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在卷可稽。
該公司董事尚有陳茂貴及陳柏儒二人,亦有公司登記變更登記表可稽,而董事間既未能互推一人代理董事長,依前說明,應由全體董事代表公司,且本院先前發函詢問現存兩位董事就本件選任特別代理人之意見,經陳柏儒具狀表示願意擔任特別代理人為相對人進行訴訟,陳茂貴則未表示意見。
是本件訴訟既已有董事陳柏儒具狀願意代相對人進行訴訟,即無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
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自非有理由。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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