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勞補,137,2024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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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林蔡黎華

代 理 人 林欣立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

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調解聲請書狀,應載明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相對人之關係。

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18條第3項第3款及第2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禾邑環保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亦未記載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㈠相對人禾邑環保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

㈡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2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

三、本件將待聲請人補納聲請費補正聲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聲請人如有對調解委員之意見請提出予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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