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勞補,162,2024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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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周家甄
相 對 人 耀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昱銓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

勞動事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前段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43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檢送聲請人起訴狀繕本送相對人,請相對人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聲請人。

四、請相對人於收到本裁定後以書狀向本院呈報或聯繫承辦書記官,本件是否有對調解委員之意見?並提供本院可供聯繫之電話。

本件將待聲請人補納聲請費補正聲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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