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勞補,208,2024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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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08號
原 告 陳佩韓
盧松霆
賴旻詩
楊儒霖
許晏菱
羅子茜
劉依瑄
王昱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介鈞律師
被 告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肇喜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7,416元(含原告陳佩韓請求工資155,475元、原告盧松霆請求工資164,047元、原告賴旻詩請求工資153,922元、原告楊儒霖請求工資150,699元、原告許晏菱請求工資181,029元、原告羅子茜請求工資181,029元、原告劉依瑄請求工資173,700元、原告王昱勝請求工資117,515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72元。

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9,115元(計算式:13,672元×2/3=9,115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57元(計算式:13,672元-9,115元=4,55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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