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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85號
原 告 鐘珮諼
被 告 美商利惠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雯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中當事人欄位關於「鍾珮諼」之記載,應更正為「鐘珮諼」。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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