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勞補,480,2024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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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480號
原 告 王偉

被 告 巨航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惠蘭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

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不合法定程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繳、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原告起訴狀之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欄位記載「新臺幣(下同)66,000元附加勞健保損失及上開金額之利息」,惟訴之聲明欄位記載「符合勞資爭議第13條資格並受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處理本案調解不成立,故請求聲請民事訴訟確立勞資關係並給付113年5月工資」等語;

另於事實及理由欄位記載:公司未規定發放5月薪資66,500元及4月份1,000元,共計67,500元(見起訴狀〈勞資爭議〉),顯見原告起訴請求金額前後不一,且請求項目及各金額均不明確,依上開法規規定,請原告應以書狀補正。

㈡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依前項之聲明及請求金額,自行計算並繳納裁判費。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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