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540號
原 告 林錫忠
訴訟代理人 楊時綱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兆陽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玲美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8,763元(含舊制退休金378,000元、特休未休工資31,500元、醫療費用補償235,407元、職災傷病給付之損失3,780元、失業給付之損失8,100元、勞工退休金41,976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
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依上開規定,本件舊制退休金、特休未休工資及勞工退休金部分,屬於暫免徵收之範圍,此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51,476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3,307元(計算式:4,960元×2/3=3,30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293元(計算式:7,600元-3,307元=4,29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