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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05號
原 告 周依紗
被 告 馨宇物業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3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877元,該裁定已於113年3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
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113年3月28日駁回聲請確定,原告自應依限繳納裁判費。
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各1紙可證,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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