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勞訴,171,202408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71號
原      告  劉永隆 
被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楊于頡 
            王湘淳 
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勞上易字第17號給付退休金等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加班費及未休假獎金差額,乃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勞上易字第17號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下稱前案)認定平均工資計算為依據,則前案判決之認定將影響本案判決之結果,準此,為免裁判之歧異,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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