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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樓美鐘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宥慶建設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郭盈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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