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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曾泳潤即台灣智慧刀把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智慧刀把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程序費用。
查本件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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