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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2號
聲 請 人 黃子澤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世正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費用。
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
應徵收之費用,由聲請人預納。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應屬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之聲請,應徵費用1,000元。
茲依上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薏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林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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