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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22號
聲 請 人 邱俊光
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應認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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