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4號
聲 請 人 林建宏律師
相 對 人 嘉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因相對人嘉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嘉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期限得展延至民國113年11月23日。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此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2年5月23日經本院111年度司字第72號裁定選任為嘉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嘉仲公司)之清算人。
茲因嘉仲公司之不動產處分仍未完成,且事務繁雜,以致未能於法定清算期間內完結清算事宜,為此請求展延清算完結期限等語。
三、經核本件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之理由,尚無怠忽清算職務情事,確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
從而,聲請人依首開規定,聲請展期清算,自無不當,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