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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他字第329號
異 議 人 邱政男
上列異議人與喬璒科技研發有限公司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9日作成之113年度司他字第329號民事裁定提出異議,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應徵收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定有明文。
是本件異議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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