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促,10037,2024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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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03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富丞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盈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捌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115997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2年12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3,587元整,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Y115997、00000000。釋明文件:催繳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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