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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118號
債 權 人 新洲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其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鈞湧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購買商品價值為「2萬0239萬」及未將貨款「2萬0239萬元」匯款至債權人公司帳戶之二項金額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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