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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119號
債 權 人 蔡宗陵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莊擁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承攬工程契約書影本及協議書影本。
㈡確認債務人姓名究為〝莊詠麟〞或〝莊擁麟〞?並提出債務人(住○○市○○區○○路○段00巷0號)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101萬元之計算式,並陳報債務人延期支付之日期為何?㈣陳報有無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若有此約定,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若無此約定應僅得請求清償期已屆至部分之金額。
㈤確認本件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10年11月9日〞起算是否有誤?(查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之翌日起算。
) ㈥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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