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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140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林俊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月芬地政士即何明康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補正債務人為被繼承人何明康之遺產管理人之釋明文件資料(民事裁定書影本)。
㈡確認聲請事項是否有誤?應為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何明康之遺產範圍內負擔,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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