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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22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杜芬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參仟陸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3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7.7%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69,21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㈡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7月6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3.26%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18,82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㈢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9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81%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72,646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㈣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8月7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4.4%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92,94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㈤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0229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69211元 杜芬妮 自民國113年2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7.7 002 新臺幣 418827元 杜芬妮 自民國113年3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3.26 003 新臺幣 172646元 杜芬妮 自民國113年2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9.81 004 新臺幣 192944元 杜芬妮 自民國113年1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4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69211元 杜芬妮 暨自民國113年2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 418827元 杜芬妮 暨自民國113年4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3 新臺幣 172646元 杜芬妮 暨自民國113年2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4 新臺幣 192944元 杜芬妮 暨自民國113年2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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