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促,10245,2024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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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245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鄧紅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貳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參仟參佰肆拾捌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23348元及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22898元,共計新臺幣46246元整。

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電信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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